宏达股份(60033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本着审慎的原则自行判断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 述信息。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 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2.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四川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 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 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 式谋取非法利益;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 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 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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