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60033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21:55:10 中财网
原标题:宏达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本着审慎的原则自行判断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
述信息。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
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知 情人名单是□ 否□知情人是否书面承 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2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的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部门(单位)及职务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
       
       
       
       
       
       
       
       
       
注: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不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四川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
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
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
式谋取非法利益;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
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
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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