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600331):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亚光)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 郑亚光,中国国籍,男,54岁。管理学博士,资深财务专家。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商学院副院长;四川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现任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1696)、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88302)独立董事。 1989年9月-1996年7月在西南农业大学完成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习。1996年7月-1999年2月任职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间(1998年2月-1999年2月)在南充市财政局锻炼;1999年3月-2011年3月任职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其间(2001年-2006年)师从郭复初教授攻读博士学位(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方向),任财务系副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员;2011年3月-2012年3月由独立董事出任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证券代码:002200)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2011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2009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2012年4月起在西南财经大学从事MBA、MPAcc《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等课程教学工作,并于2014年12月出任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会计学院副院长、商学院副院长至今。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相关方面的业务。本人通过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查,并已将自查情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独立董事职权。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与中小股东利益相关的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4次,其中以现场方式召开1次,以通讯方式召开2次,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11次;公司共召开股东会8次,出席股东会6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在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担任委员。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中,本人均认真履行了职责,具体参加会议的情况如下: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6次,其中以现场方式召开4次,以通讯方式召开1次,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1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财务专业知识背景,在董事会中有限行使决策参与、监督制衡及专业咨询职能。在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中,提前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了解相关背景资料,并与其他董事充分沟通讨论,提出专业性意见。在表决过程中,本人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股东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有重大经营策略均按规定进行了审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所有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核)事项无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运营实际,积极参与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估等。 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门的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门重点工作事项。年审过程中,了解审计机构的审计策略制定、重大风险领域核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规定和审计计划如期完成年报审计工作,保证了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公司分别在《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组织召开了3场业绩说明会,作为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始终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为履职重点,并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互动交流,从公司治理,法律合规及经营状况等角度回应中小投资者的提问,进一步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维护。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超过15天。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各专门委员会、业绩说明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重点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战略推进进展以及规范运作执行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确保本人能够有效行使职权。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与本人就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积极、充分交流,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充分的支持与便利条件。本人还通过公司安排参加了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题培训以及独董后续培训,进一步增强对公司治理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协助本人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关联交易开展的必要性、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规则公允性基础上作出了独立判断,认为关联交易计划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联交易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10月9日,审议了《关于向参股公司西藏宏达多龙矿业有限公司阶段性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与其他2名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交易定价公允的合理性及合规性进行了充分探讨与论证,一致认为公司和关联方按照对应持股比例对多龙矿业进行阶段性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客观反映了相关情况。 公司已规范履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程序,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三)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况。 (四)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听取了相关人员就上述报告所作出的专题汇报,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2025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5年12月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认为其具备承接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应条件和胜任能力,审计收费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担任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期间,四川华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能够客观、独立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顺利完成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对该议案予以认可。 (七)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八)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九)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召开2025年1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1月24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王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本人对公司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副董事长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议,均投了赞成票,并发表意见。 认为相关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长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发放方案予以确认。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其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相关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保证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始终秉持忠实、勤勉、尽责原则履行职责,致力于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保障董事会决策公平有效。不断强化维护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意识,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郑亚光 2026年3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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