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60033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 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的 责任义务及享有的管理权限精准匹配,实现责任、权力与收益的 协同统一。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契 合,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聚焦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严格与业绩结果挂钩, 构建“激励促提升、约束防风险”的联动机制。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资金中心)、董事 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与绩效 考核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依据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不另行发放 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在公司关联单位领取薪酬的非 独立董事,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3、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领取薪酬 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可以发放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结合行业和属地水平拟定。因 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费用标准参照在公司 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不参与其他 薪酬分配。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和属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 平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 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费用标准参照在公司 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 式进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职责、能力、市 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 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 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第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 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 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 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情形的,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 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 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 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 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 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实现公司的 发展战略服务,可随着公司发展情况和外部经营情况变化而做相 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定期评估本制度与市场薪酬 变化情况,必要时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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