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英飞拓(002528):重大诉讼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律师费合计47,816,225.9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仁用”)、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软件”)、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智能”)、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智园”)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被告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关起诉材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法院对公司、英飞拓仁用、英飞拓软件、英飞拓智能、英飞拓智园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6)粤0304民初16350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9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6年1月20日利息为16,666.8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4,916,666.81元; (3)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541元;综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共计4,918,207.81元;(4)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本息和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调查取证等)。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5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172226)。 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4,9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10月22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95%;复利利率:5.925%。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月21日)付息。 2025年10月29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4,900,000元;被告于2025年12月21日发生逾期。原告于2026年1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提前收贷通知书》,借款于2026年1月29日提前到期。 截止2026年1月20日被告尚欠本金4,900,000元、利息16,666.81元,合计金额:4,916,666.81元。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172226)第6.3条约定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北京银行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及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行使违约救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纠正违约、变更贷款资金使用或支付方式、停止发放贷款、计收罚息和复利、依法行使担保权益及留置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公告催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偿付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被告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上述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金融秩序正常稳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二)(2026)粤0304民初16367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08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6年1月20日利息为17,279.0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5,097,279.0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597元;综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共计5,098,876.06元;(4)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本息和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等)。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5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5,0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10月22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95%;复利利率:5.925%。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月21日)付息。 2025年10月29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5,080,000元;被告于2025年12月21日发生逾期。原告于2026年1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提前收贷通知书》,借款于2026年1月29日提前到期。 截止2026年1月20日被告尚欠本金5,080,000元、利息17,279.06元,合计金额:5,097,279.06元。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172222)第6.3条约定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北京银行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及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行使违约救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纠正违约、变更贷款资金使用或支付方式、停止发放贷款、计收罚息和复利、依法行使担保权益及留置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公告催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偿付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被告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上述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金融秩序正常稳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2026)粤0304民初16363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1: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2: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3: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4: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5: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用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6年1月20日利息为14,916.75元,罚息为216,562.50元,复利为2,178.8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10,233,703.06元; (2)请求判令被告2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6年1月20日利息为3,334.44元,罚息为151,593.76元,复利为1,369.2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7,156,297.45元; (3)请求判令被告3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9,953,490.02元;并支付原告罚息及复利(截至2026年1月20日罚息为215,551.70元,复利为1,843.3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10,170,885.06元;(4)请求判令被告4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园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6年1月20日利息为7,829.00元,罚息为216,562.51元,复利为2,023.0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10,226,414.53元; (5)请求判令被告5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1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2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4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1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2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4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5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1,842元;综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共计37,799,142.10元;(7)请求判令被告1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2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4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5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本息和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等)。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3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5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0844235)。根据合同第2.2条约定,除被告5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可用额度外,被告1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2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4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可用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被告5就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前述每一申请人在每一具体业务合同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申请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1仁用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846433)。被告1仁用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85%;罚息利率:5.775%,复利利率与罚息利率一致。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月21日)付息。2023年9月7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1仁用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0元。原告与被告1仁用公司于2024年签订了《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合同编号:0846433展),借款期限展期至2025年9月6日;被告1仁用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发生逾期。截止2026年1月20日被告1仁用公司尚欠本金10,000,000元、利息14,916.75元、罚息216,562.50元、复利2,178.81元,合计金额:10,233,703.06元。 202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2软件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846450)。被告2软件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85%;罚息利率:5.775%,复利利率与罚息利率一致。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月21日)付息。2023年9月7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2软件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0元。原告与被告2软件公司于2024年签订了《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合同编号:0846450展),借款期限展期至2025年9月6日;被告2软件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发生逾期。截止2026年1月20日被告2软件公司尚欠本金7,000,000元、利息3,334.44元、罚息151,593.76元、复利1,369.25元,合计金额:7,156,297.45元。 202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3智能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846445)。被告3智能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85%;罚息利率:5.775%,复利利率与罚息利率一致。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月21日)付息。2023年9月7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3智能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0元。原告与被告3智能公司于2024年签订了《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合同编号:0846445展),借款期限展期至2025年9月6日;被告3智能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发生逾期。截止2026年1月20日被告3智能公司尚欠本金9,953,490.02元、罚息215,551.70元、复利1,843.33元,合计金额:10,170,885.06元。 202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4智园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846422)。被告4智园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85%;罚息利率:5.775%,复利利率与罚息利率一致。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月21日)付息。2023年9月7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4智园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0元。原告与被告4智园公司于2024年签订了《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合同编号:0846422展),借款期限展期至2025年9月6日;被告4智园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发生逾期。截止2026年1月20日被告4智园公司尚欠本金10,000,000元、利息7,829.00元、罚息216,562.51元、复利为2,023.02元,合计金额:10,226,414.53元。 上述《借款合同》均在第6.3条约定了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北京银行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及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行使违约救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纠正违约、变更贷款资金使用或支付方式、停止发放贷款、计收罚息和复利、依法行使担保权益及留置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公告催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偿付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被告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上述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金融秩序正常稳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新增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066),于2024年1月18日、2024年4月16日、2024年8月30日、2025年3月15日、2025年4月30日、2025年6月10日、2025年8月15日、2026年1月9日、2026年3月20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2024-020、2024-073、2025-006、2025-027、2025-035、2025-041、2026-001、2026-011),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及2024年12月4日、2025年5月10日、2025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5-030、2025-058),于2025年10月2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1)朱**与英飞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3.68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朱**赔偿投资损失3.70万元,驳回朱**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杨**等158人与英飞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涉案金额1,010.60万元(变更后诉请金额1,388.4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杨**等158人赔偿损失738.54万元,驳回杨**等158人其他诉讼请求。公司拟在法定上诉期内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公司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涉及477名投资者,涉案金额2,362.28万元(其中两名投资者诉请金额未知)。其中,159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金额742.24万元(公司已上诉);106名投资者已与公司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赔偿金额314.61万元;5名投资者已撤诉,涉案金额356.80万元,法院已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剩余207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701.68万元(其中两名投资者诉请金额未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2026)粤0304民初16350号、(2026)粤0304民初16367号、(2026)粤0304民初16363号)。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