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雪浪环境(300385):公司重大诉讼
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雪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24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94,876,302.43元(未含诉讼请求中列明的复利及罚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此案件处于诉讼未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是否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将以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获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一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2)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本金14,104,028.21元及逾期罚息(自202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104,028.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8%上浮50%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2,682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原告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4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方平台简单汇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BC6550(2024)0001的《“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的上游供应商通过简单汇平台向原告发起保理业务申请,平台向原告推送供应商持有的对被告的应收款债权电子凭证(金单)、保理业务申请及相关交易背景等信息,原告审核通过后为供应商提供线上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金融服务。 原告为被告核心的“链捷贷”业务合作额度为3,000万元。 协议又约定对供应商即保理申请人在原告处办理“链捷贷”业务的金单,被告应在金单记载的到期日向原告履行金单项下应付账款的付款义务。如金单出现原告未能在融资到期日足够收款的,即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立即终止保理业务服务,有权从融资到期日之次日起根据逾期未偿付金额、实际逾期天数按日对被告计收逾期利息及相应复利,逾期利息及复利标准按原告“链捷贷”业务约定融资利率上浮50%计算。 协议签订后,被告的上游供应商分别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保理e融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各自约定了融资金额、利率、到期日及违约责任等。 现,因被告与原告签订有编号为32010120240054431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3201012025001418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均产生逾期还款仅其他违约情形,依据借款合同的第5.3条,原告有权宣告与被告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立即到期,因此原告有权宣布本案的融资贷款本金提前到期并收回。 同时,依据原告与各供应商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保理e融无追索权保理合同》3.2.4.3约定了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享有取得金单债务人逾期支付该笔应收款应支付的各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现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律师代理约定产生律师费92,682元。 综上所述,原告经向被告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二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2)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89,222.22元、逾期罚息(自202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85%上浮50%计算;自202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8%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6,33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85%上浮50%计算;自202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2,888.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8%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90,370元;总计诉讼标的截至2026年2月27日为 80,679,592.22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4年12月27日,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滨湖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4431)。约定: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农行滨湖支行借款4,000万元。借期1年,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的前一日1年期LPR减25BP(1bp=0.01%)确定。罚息利率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即被告违约致使贷款人即原告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即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即被告承担。 2025年12月17日,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农行滨湖支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编号:32010120240054431-1)。合同约定:就上述4,000万元借款进行展期,借款期限展期后到期日为2026年12月26日,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合同执行不作调整。此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4431)其他各项条款仍有效。 2025年3月20日,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农行滨湖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 号:32010120250014187)。约定: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农行滨湖支行又借款4,000万元,借期1年,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的前一日1年期LPR减30BP(1bp=0.01%)确定。罚息利率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 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即被告违约致使贷款人即原告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即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即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15.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2026年1月14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无锡中院于2026年1月13日就债权人江苏鑫牛线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了备案登记。 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以及重整能否成功均存在不确定性。但无论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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