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688228):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6-015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 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披露了《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金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泰克”、“交易对方”)持有的南宁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70%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金泰克持有的南宁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经公司审慎研究,同意终止本次交易,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26 —— —— 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日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即2025年8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自查人员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4、交易标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办人;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第1项至第6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出具的自查报告,国泰海通在自查期间买卖开普云股票的情况如下: 1、国泰海通股票交易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国泰海通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国泰海通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国泰海通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国泰海通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国泰海通证券承诺,本企业证券衍生品投资业务、权益客需类业务等账户买卖开普云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国泰海通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开普云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本人亲属、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齐孟轩股票账户交易情况,其亲属齐家铖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亲属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账户系其自有账户。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亲属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未向本人亲属泄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同意督促本人亲属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针对以上买卖股票行为,李强本人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作出如下说明: “(1)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针对以上买卖股票行为,许小峰本人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作出如下说明: “(1)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针对以上买卖股票行为,黄林香本人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作出如下说明: “(1)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机构、人员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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