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大中矿业(001203):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6-020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累计担保余额为513,480.5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85%。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437,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9日、2025年5月10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包头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包头分行”)各申请了一笔融资业务,融资金额共计35,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同意为上述两笔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向民生银行包头分行申请了一笔融资业务,金日晟矿业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民生银行包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15,000万元。 2、公司向华夏银行包头分行申请了一笔融资业务,金日晟矿业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华夏银行包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20,000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注册资本:1,508,021,588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282,967.7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191,900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对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金日晟矿业与民生银行包头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债务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3.1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3.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 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4、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4.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5、合同生效 本合同甲方由自然人签名、或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非自然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授信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二)金日晟矿业与华夏银行包头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亿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4.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累计担保余额为513,480.5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85%。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金日晟矿业与民生银行包头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金日晟矿业与华夏银行包头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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