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中环(002129):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3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规避生产经营中主要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结合销售及生产采购计划,通过开展期货合约或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对冲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从而达到稳定采购成本或销售利润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四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遵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四)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委员会,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与决策; (二)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管理细则; (三)负责评审及决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团队负责人任命及人员授权; (五)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重大风险事项的监管。 第六条执行团队是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执行机构,经期货套期保值委员会授权,设置期货交易员、市场研究员、采购部经理、期货部经理、套保会计、资金管理人员、风控主管等,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调整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上报期货套期保值委员会审批; (二)负责制定/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管理细则; (三)现货风险敞口的识别与管理; (四)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执行及过程管理; (五)会计结算每日核对; (六)风险识别与预警处理; (七)负责期货平台选择及其他期货日常业务管理。 第七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执行层各部门人员应当有效隔离,确保业务执行的独立性。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授权额度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九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的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如下: 1、套期保值计划的制订:编制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日常操作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年度计划报期货套期保值委员会审批。 2、交易指令下达和执行:执行经过审批的交易方案,并汇报相关执行结果。 3、结算:核对下单、成交记录和期货公司提供的成交单、结算表等,并向相关方传达。 4、平仓和交割:原则上不选择实物交割,以按照批准的价位和数量平仓为主要了结形式。 5、交易保证金追加: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持仓风险(浮动亏损)并导致保证金不足时,应立即通知财务相关部门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内追加到位。 6、财务处理:财务相关部门根据相关结算数据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应当控制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套期保值时机与套期保值数量比例,避免由于现货与期货基差变化异常或过度保值造成重大损失。 保值时应考虑月份合约的流动性和月份合约间基差,尽量选择流动性好的期货合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保证金与持仓之间的额度作出合理安排,规避强平风险。 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动态监管,及时、妥善组织紧急情况的有效处理。出现以下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负责人,并由负责人根据情况立即批示处理或上报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理:(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保值方案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要求; (三)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五)公司期货交易出现或将出现违反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的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保密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相关人员透露公司的交易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和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公司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三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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