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600268):国电南自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时间:2026年03月26日 18:36:23 中财网
原标题:国电南自:国电南自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3月修订)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已经2026年3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电南京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
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
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
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
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
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
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
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
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对财务报表内容的相关要求及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
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中国证监会对财务报表内容的相关要求及《企业会计
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
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
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
条执行;
3.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存
在结构、分类等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
条执行;
4.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等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
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
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
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遗漏重要内容或存在重大错误的;
2.未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行披露的;
3.未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标准,
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披露的;
4.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
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
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
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
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一致,但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包括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的
差异超过预告业绩50%的;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金额不
超过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或向下浮动;如披露区间的,
区间金额(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50%)上下浮动20%,实际业
绩超出此区间;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
出此区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
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
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
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
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
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
括:
对公司内部人员: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
处罚。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
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
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2025年4月23日审议通过的《国电
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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