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汉得信息(300170):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09:16:18 中财网
原标题:汉得信息: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1、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目的,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
在公司自身经营业绩良好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并充分考虑公司未来盈利规模,制定相对持续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2)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公司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的影响因素,使股利分配政策能够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3)股东要求和意愿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还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

(4)现金流量状况
稳定的现金流状况将对公司未来继续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提供有力的保证。公司将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红方案。

(5)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公司现有融资渠道除银行贷款外,还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公司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全面考虑来自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规模和成本高低,使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相适应。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结合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的分析,在综合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应兼具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同时,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遵循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此原则下,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并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并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4、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7)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需要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的;
②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
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或变更议案,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6)现金分红条件: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以现金方式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7)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8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9)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10)利润分配的监督: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①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②未严格履行利润分配相应决策程序。

③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5
、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格式指引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利润分配政策拟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及透明。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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