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首都在线(300846):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所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执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可以进行现金分红。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2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须经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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