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三七互娱(002555):分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17:35:26 中财网
原标题:三七互娱:分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八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公司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股东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三)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以每 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条 第九条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一条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十二条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第十三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四章分红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说明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分红政策发生变动,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战略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提交股东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便利。

第五章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八条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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