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纳睿雷达(688522):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统筹考量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战略目标、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模式、资金需求、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和融资计划等情况,依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满足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现阶段经营实际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在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兼顾股东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注重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通过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股利分配条件和分配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20%或资产总额的10%,并且绝5,000 对值超过 万元。 (三)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一)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在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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