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汇通控股(603409):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603409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6-041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目标、公司现金流量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在公司盈利且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六)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负债率高于70%;(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征询审计委员会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四)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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