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301613):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
证券代码:301613 证券简称:新铝时代 公告编号:2026-019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 公告 重庆高新创投红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同红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同红马”)及具有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5% 以上股东广东大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大一平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平行一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大一平行二号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行二号”)、广东大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大壹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壹 三号”)、广东大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大一龙门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门一号”)、广东大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一资管”)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国同红马及具有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5%以上股东平行一号、平行二号、大壹三号、龙门一号、大一资管拟于该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以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各不超过3,581,647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49%(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触及5%整数倍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有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5%以上股东平行一号、平行二号、大壹三号、龙门一号、大一资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62,584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1826%,持股数量由7,454,546股减少至7,191,962股,持股比例由5.1825%降低至4.9999%,其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触及5%整数倍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同红马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6,200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1573%,持股数量由21,802,323股减少至21,576,123股,持股比例由15.15721%降低至14.99996%,触及5%的整数倍。 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同红马及一致行动人平行一号、平行二号、大壹三号、龙门一号、大一资管各自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上述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已于2026年4月19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国同红马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2:上表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下同。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1、以上股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2、以上股东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以上股东本次减持遵守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4、以上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述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截至本公告日,以上股东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已届满、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三、备查文件 1、国同红马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2、一致行动人平行一号、平行二号、大壹三号、龙门一号、大一资管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