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301617):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617 证券简称:博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2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民天合(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金投新旧 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潍坊智硕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职工代表董事于福强、副总经理张杰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苑股份”)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中民天合(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金投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金投”)、通过潍坊智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智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职工代表董事于福强、副总经理张杰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1、潍坊金投持有公司12,183,3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9.12%),计划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6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19%);2、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于福强通过潍坊智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47,400股,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2%); 3、公司副总经理张杰通过潍坊智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5,000股,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1%); 本次,职工代表董事于福强、副总经理张杰拟减持股份比例未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一、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直接持股股东基本情况
注2:表格如有尾数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以及发行后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3、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4、拟减持数量、比例、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如下所示:
注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更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5、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此外,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1、潍坊金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1)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100%。 ③自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本单位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⑤本单位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 如果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潍坊智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副总经理张杰通过潍坊智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4)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5)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截至公告披露日,股东潍坊金投、潍坊智硕及副总经理张杰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潍坊金投、职工代表董事于福强、副总经理张杰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上述股东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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