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康华生物(300841):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00:12:53 中财网
原标题:康华生物: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本原则。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现金分红的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季度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划对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审议及执行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若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6)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就《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段时间的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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