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30128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00:28:06 中财网
原标题:聚胶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2号)同意注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2.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3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220.43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年 9月 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年 9月 2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 3月 14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5年 12月 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许一忠、肖峥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283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注册地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仙村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房 A1)首层
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 97号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
实际控制人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
联系人廖燕桃
联系电话020-8246919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 8月 24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 9月 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上表所列信息为 2025年 12月 31日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聚胶股份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 其理由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 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 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改情况参见历年跟踪报告
3、其他事项(1)2023年 1月 5日,公司将人民币 6,6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并承诺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2023年 1月 13日,公司对自有外币资金办理了属于衍生品 交易范畴的定期存款业务,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办理了属于衍生品 交易范畴的定期存款业务的公告》(2023-018);由于公司提前赎回 定期存款会损失利息收入并面临违约风险,故公司将该笔定期存款 持有至到期,相关款项及利息已于 2023年 7月 13日期满后原路划 转至公司美元账户;本次业务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及现金管理业务,有利于闲置自有外币保值增值,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保荐机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培训,督促公 司严格遵守承诺; (2)为了尽快启动马来西亚项目,聚胶马来西亚前期借入自有资金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项目支出;同时,为了降低租赁合同的违约 风险,在自有资金账户完成开立之前,以借入的自有资金通过专户 支付项目厂房租金,相关问题已于 2025年 4月置换完毕。具体参见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5-020); (3)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卫材热熔胶产品波兰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系国际局势、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导 致波兰工厂无法直接供应欧洲个别国家或地区,该部分需求继续由 广州工厂供应;同时,公司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客户需求等因素,在 全球各个工厂之间合理安排生产,导致个别欧洲客户需求转回公司 广州工厂供应,从而使得波兰工厂短期内的规模效应减弱。公司将 加大海外销售及技术团队的投入,进一步增加市场开拓力度、技术 研发和创新力度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为了尽快启动马来西亚项目,聚胶马来西亚前期借入自有资金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项目支出;同时,为了降低租赁合同的违约风险,在自有资金账户完成开立之前,以借入的自有资金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项目厂房租金,相关资金已于 2025年 4月置换完毕。具体参见《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5-020)。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 11,383.18万元。国泰海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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