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3013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偶”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唯特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唯特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6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47.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1.5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430.3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744-18号《验资报告》。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唯特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1、督导唯特偶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唯特偶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唯特偶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唯特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唯特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唯特偶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或不定期对唯特偶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唯特偶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8,382.18万元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新增项目实施地点,追加投资后项目建设地点为现有研发办公楼(原有)及惠州维佳化工厂(新增),实施主体不变;结合实际情况,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6年6月。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微电子焊接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计划的2023年12月延长至2025年12月。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2024 4 8 2024 九次会议,于 年月日召开了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产能扩建项目及变更、调整部分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5,893.37万元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产能扩建项目”,并对“微电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唯特偶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原实施地点由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18号唯特偶工业园公司现有厂房变更至江苏省南通市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实施方式由利用公司现有厂房建设变更为新增用地、新设厂房;结合实际情况,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7年6月。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12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延期、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微电子焊接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予以结项,并将本项目节余资金4,135.48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投入募投项目“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同意将2022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定的2026年6月延期至2027年12月,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唯特偶技术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并且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同意深圳市唯特偶技术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5000118168988),进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公司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11月14日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023 10 25 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11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5月14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增加人民币30,000万元的额度用于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此次增加额度后,闲置自有资金的额度在审批有效期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11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1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12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延期、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微电子焊接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予以结项,并将本项目节余资金4,135.48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投入募投项目“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变更至“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3年9月,原保荐代表人郝为可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唯特偶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谢丰峰先生接替郝为可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2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唯特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 谢丰峰 幸思春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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