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600660):福耀玻璃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2026年第一次修订)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22:43:52 中财网
原标题:福耀玻璃:福耀玻璃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2026年第一次修订)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2026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本制度所称“境内”、“中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上市所聘请的各境内外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资信评级机构、行业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印刷商等)。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公司向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对所提供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所提供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公司向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公司应当要求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境外发行上市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执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保密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本制度或保密协议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当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