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科技(60391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23:31:07 中财网
原标题:合力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7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刘栋、刘天际
联系电话021-3896692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17.SH
注册资本20,384.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工业园区西谷路 358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工业园区西谷路 358号
法定代表人施定威
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施定威
联系人吴海涛
联系电话0574-6577 310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4年 3月 19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 4月 1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4年度报告于 2025年 4月 23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 2026年 4月 22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 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 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 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 培训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年 12月 9日至 12月 13日、 2026年 1月 14日至 1月 16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 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 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年 12月 12日、2026年 1
项目工作内容
 月 15日对发行人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 进行了 2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 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章制度(包括防止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情况以及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 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 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58,608.84万元,投资 于“大型一体化模具及精密铝合金部品智能制造项目”、“年产 15万 套新能源乘用车缸体缸盖加工项目”。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 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9,650.00万元,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金额 5,262.20万元(已于 2026年 3月 19日 前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35,092.24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和股东 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 情况。
(6)保荐机构发 表独立意见情况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4年 8月 28日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 资金专户之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议案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部分 募投项目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公司相关业务实 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及生产经营 需要,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 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
项目工作内容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之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5年 3月 31日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 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5年 3月 31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同时,也不会影响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发行人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荐 人对合力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事项 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5年 10月 20日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 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之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 2024年 9月 27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 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 构对合力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项目工作内容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其他 (1)保荐机构于 2025年 4月 21日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在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 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5年 4月 21日对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 主要目的是为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 健性,减少未来外币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 采取了一定的风险控制。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 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切实 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 交易所工作情况 (包括回答问询、 安排约见、报送文 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对于交 易所发出的问询,保荐机构充分核查,按时回复。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5年 4月 26日,原保荐代表人卢旭东因工作变动,不 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委派保荐代 表人刘天际接替卢旭东负责上述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 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合力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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