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武汉天源(301127):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武汉天源 公告编号:2026-026 债券代码:123213 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建立和健全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并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为: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便利。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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