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力佳科技(920237):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01:47:41 中财网
原标题:力佳科技: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920237 证券简称:力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及《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董事会制定了公司 2026年-2028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征、企业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盈利规模、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3. 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5.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五、股东分红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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