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南发展(00216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时间:2026年04月22日 15:36:49 中财网
原标题:海南发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司和下属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为非同一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单
位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
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属子公司对公司、
各下属子公司之间、下属子公司与其再投资的子公司之间的
担保,比照本办法规定或下属子公司内控规定执行。下属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按照《海
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提交公
司核准,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规定的权限执行,下属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
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
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
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
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法务
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
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计部为公司对外
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得到
有效执行,并按季度出具担保事项内审报告。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
原则上不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若为控股股
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办法及
上市公司担保管理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应履行审批决策
程序,并做好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相关合规工作。二、公司
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向参股公
司、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因公司业务需要
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提供担保的,应确保被担保方具
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且担保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三、公司原则
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公司提供担保,不
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
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
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公司(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金融
牌照的公司)提供担保;无股权关系的下属子公司之间不得
相互担保。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四、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
例对控股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确需对控股公司提供超股比
担保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原则上不得对参股
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和参股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的
同时,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
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或在符合担保监管等相
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
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五、原则上,总担保规模
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50%,单体公司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其
净资产的60%。总担保规模或单体公司担保规模确需超出规
定净资产比例的,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
意。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
定向年审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
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

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
料进行审查、分析: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
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
系及其他关系);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
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
前景和信用状况;三、债权人的名称;四、担保方式、期限、
金额等;五、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
主要合同的复印件;六、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
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如有);
七、申请担保单位在申请担保当月的征信报告;八、其他重
要资料。

第九条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牵头证券法
务部、审计部、投资运营部等部门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
同进行评审,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按本办法规定需
经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的,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为下属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该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下属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按照信
息披露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
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
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在
交易完成前终止担保合同;对于存在交易过渡期安排的,应
当就相关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
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
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
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董事
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
产权不明或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的;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三、公司曾为
其担保时其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五、上年度亏损或预
计本年度亏损的;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八、与其
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九、董事
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二、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三、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会在审议关联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关联
担保相关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
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
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
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属本
办法规定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
承担担保责任;属本办法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由
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
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
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
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
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
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在办理、核查有关担保事项的过
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
办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一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惩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
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需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
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
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在公司担保过
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
办法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以
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
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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