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莱(30125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莱、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担任富士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富士莱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富士莱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富士莱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5、定期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宽 张仲 法定代表人: 周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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