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通利(00139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原标题:维通利: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2026年4月 声 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人”)接受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通利”“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中泰证券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 3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人的相关说明 ................................................................................................................ 4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流程及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一、本保荐人关于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承诺 ........................................................................ 7 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5条发表承诺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本保荐人的推荐结论 ............................................................................................................ 8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8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2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2 七、保荐人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说明 .................................................. 31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与备案的核查情况 .......................................... 31 九、保荐人对发行人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 32 十、保荐人关于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为的核查 .. 32 十一、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 3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接受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具体负责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是王秀娟女士和汪志伟先生。 王秀娟女士: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监,保荐代表人。负责、参与或核查了泰晶科技 IPO项目、志晟信息 IPO项目、润普食品 IPO项目、未来电器 IPO项目、康跃科技IPO项目、巨龙管业 IPO项目、华夏天信 IPO项目;复旦复华非公开发行项目、西藏天路非公开发行项目、易华录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汪志伟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CFA。曾参与执行或负责志晟信息(920171.BJ)北交所 IPO、新益昌(688383.SH)科创板 IPO、未来电器(301386.SZ)创业板 IPO等项目。 王秀娟女士和汪志伟先生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年内具备 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且最近 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 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成员情况 1、项目协办人 本次接受本保荐人委派,具体协办本项目的是田硕女士。 2、项目组其他成员 马睿、田彬、郑云雷、张高峰、王凌霄、于子涵、魏楠、陈快、陈诺、姬文状、李凯、熊杰、童晓晓、陈凯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流程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了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1、本保荐人委派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2023年 11月 14日,本保荐人召开了立项会议,审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板 IPO项目立项事宜;2023年 11月 17日,投行委负责人签发立项通知单,同意本项目立项。 2、2024年 12月 11日,鉴于维通利主板 IPO项目已过立项决议有效期(一年),项目组申请延长立项决议有效期。2024年 12月 16日,经投行委负责人审批同意,立项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 3、保荐人质控部组织质控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内部审核。质控审核人员于 2025年 3月 8日至 2025年 4月 29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底稿核验及申请文件的审核,对本项目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查,并与项目组(包括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4、项目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工作底稿及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质控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全套申报材料,并验收通过项目工作底稿,对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问核程序,报请投行委负责人同意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证券发行审核部履行内核流程。 5、证券发行审核部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 6、2025年 5月 20日,本保荐人投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召开 2025年第9次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参会内核委员对本项目进行了集体审议并投票表决。 7、证券发行审核部汇总内核会议审议情况出具了《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内核意见》。项目组回复《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内核意见》,并修改申报材料,内核意见回复材料已经参会内核委员确认。 (二)内核意见 经参会内核委员集体审议并表决通过,本保荐人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同意本项目向监管机构申报材料。 (三)2025年半年报更新及审核问询函回复 2025年 8月下旬至 2025年 9月上旬,2025年 11月及 12月,投行委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相关审核人员对本项目 2025年半年报补充申请文件及审核问询函回复进行了审查。 (四)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 2025年 12月,投行委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相关审核人员对本项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进行了审查。 (五)上市委问询问题清单回复及注册稿报送阶段 2025年 12月,投行委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相关审核人员对本项目上市委问询问题清单回复及注册稿进行了审查。 (六)2025年年报更新 2026年 3月至 4月,投行委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相关审核人员对本项目 2025年年报更新事项进行了审查。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人关于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承诺 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5条发表承诺 本保荐人就下列事项作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人的推荐结论 作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中泰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认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2024年 7月 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4年 7月 26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7名董事,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根据本保荐人的核查以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已取消)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已取消)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123,818.78万元、151,694.45万元和 183,215.15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报告期各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6.96%、19.66%和 17.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7,896.88万元、27,080.17万元和 29,867.80万元。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人审慎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重大购销合同、纳税资料等文件。同时核查了工商、税务、质监、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检索了相关部门网站的公示信息。保荐人核查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设立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前身北京维通利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年 10月 20日,2023年 9月 4日依法整体变更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财务制度、重大合同、银行对账单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健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以上情况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资产权属和独立性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资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3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以上情况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批复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已取消)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 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董事、监事(已取消)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以上情况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电连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涉及电力电子、电接触、电化学、焊接、绝缘材料、金属材料、机械结构、模具成型、自动化控制、仿真、热处理等多个专业领域的组合运用,具有多学科技术交叉,技术创新难度大的特点。同时,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广泛,涵盖电力电工、新能源汽车、风光储、轨道交通等多个行业。上述行业技术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导致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性能、工艺要求进一步提高,因此,对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及产品性能升级速度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公司对相关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研发方向判断失误,未能及时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或者公司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不能及时跟上市场需求的变化,未能保持技术领先和产品优势,将对公司市场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原材料是公司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6.04%、69.10%和 68.51%。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铜材等。上述原材料价格主要受宏观经济影响,发行人议价空间较弱。 近年来,受国际地缘政治、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铜价市场波动较大,报告期各期,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电解铜含税均价分别为 68.24元/KG、75.06元/KG以及80.83元/KG,呈逐年上升趋势。2025年下半年以来,受新能源产业发展、AI与算力基建需求增加、电网升级需求等因素影响,以及美国关税政策预期导致铜材供应结构性失衡,铜材价格快速上升,2025年 7-12月,电解铜含税均价为 83.98元/KG,截至 2026年 2月底,电解铜含税均价为 101.82元/KG。 根据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约定,电力电工领域成本传导机制良好,而公司不能及时将铜材价格上涨波动传导至新能源汽车、风光储领域电连接产品。根据公司 2025年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及直接材料占比,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上升 1%、5%、10%,对 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如下:
(3)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体现出多品种、小批量、定制化的特点,因此,公司生产人员数量较多。报告期末,公司生产人员(含车间管理人员)数量为 2,248人,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为 78.85%。 人力成本上升将对电连接产品制造行业造成一定影响:一方面,受到国民收入增长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国人均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呈现逐渐上升趋势;另一方面,电连接产品种类繁多,因此,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才能熟练掌握零部件及产成品的生产工艺,随着优质劳动力老龄化以及新生代就业偏好转移,公司熟练工人的比例可能呈现下滑的趋势,进而导致公司的生产效率降低。若未来公司人力成本持续上升,而公司生产线自动化和智能化投入未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将面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4)外协加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外协加工模式,主要涉及表面处理及部分机加工等工序。报告期各期,公司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 11,726.52万元、15,582.36万元和 20,198.30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94%、8.46%和 8.05%。若外协厂商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产能不足或者因为安全生产、环保等问题受到处罚甚至停产等情况,而公司又未能及时转移相关产品的外协订单,将可能对发行人产品质量、交货期、经营业绩及品牌形象等产生不利影响。 (5)产品质量的风险 公司电连接产品系电回路中起到电力连接和电流传输作用的导电连接件,其质量的可靠性对导电回路的安全性、稳定性有着重要作用。若公司产品因原材料品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物流运输等因素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将面临产品召回或赔偿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若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会对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甚至导致核心客户流失,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6)税收优惠的风险 株洲维通利取得编号为 GR20234300258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23年至2025年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株洲维通利将于 2026年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若株洲维通利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株洲维通利将无法继续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7)办公生产厂房租赁面积较大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租赁办公、生产等房产面积为 74,261.98平方米,占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房产总面积(含自有及租赁房产面积)的比例为 48.52%,占比较高。若出租方在租赁期满前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或公司在租赁期满后不能通过续租、自购(建)等途径解决后续办公生产厂房问题,将使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生产办公场地面临被动搬迁的风险,从而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租赁厂房所产生的租金存在不断上涨的风险,进而会增加公司的生产及管理成本,对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深化与已有客户的合作,积极开拓新增客户,并丰富产品种类,使得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69,868.62万元、239,037.80万元及 312,621.40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8,662.92万元、27,098.81万元和 30,117.62万元,2023年至 2025年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35.66%和 27.03%。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下游应用领域收入均保持增长,其中,电力电工、新能源汽车和风光储领域收入增速较快。 电力电工、轨道交通领域,发行人通过产品出海及加强与西门子、施耐德、中国中车、ABB、日立能源、汇川技术以及西屋制动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实现收入增长。未来,若下游行业投资减缓,国际贸易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产能向欧美或东南亚转移,产品出海效果不达预期,亦或者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波动,相关领域收入增速可能放缓甚至下滑。 新能源汽车、风光储领域,受益于新能源汽车、风光储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通过加强现有客户合作,拓展新客户以及丰富产品种类,实现收入增长。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经过快速发展后,行业增速有所放缓,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相对于电力电工领域,成本传导相对滞后,若公司新客户开拓不力,不能通过产品迭代或技术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维系并扩大与现有客户之间的合作,亦或者铜价上升过快,而公司因铜价过高,产品售价不能覆盖成本进而减少相关领域产品的销售,均可能导致新能源汽车、风光储领域收入增速放缓或下滑。 此外,随着国内竞争对手的进入、成本及市场价格的透明化,公司高毛利率产品同步分解器面临价格及毛利率大幅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而且,经过前期的积累与发展,公司收入及利润已达到一定规模,且已对行业主流客户形成重点覆盖,未来业绩维持历史高速增长的难度加大,存在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2、财务风险 (1)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4.76%、25.12%和 21.76%。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受产品结构、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订单数量、技术工艺等因素影响。 公司电连接产品主要下游应用领域包括电力电工、新能源汽车、风光储等。受宏观经济周期、产能扩张、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退出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风光储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下游客户终端产品价格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并向上游电连接生产厂商传导,同时,电力电工以及轨道交通领域客户亦存在一定的降本诉求,公司电连接产品面临降价压力。 根据公司 2025年电连接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及收入占比,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电连接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下降 1%、2.5%、5%,对 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如下:
此外,若客户向发行人持续传导降本压力,而发行人不能通过技术创新、工艺改进降低生产成本,亦或者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生产管理水平无法匹配经营规模的增长导致加工效率及管理水平下降,将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 而且,2025年下半年,公司同步分解器单价下降幅度较大,导致该产品毛利率大幅下降,进而将拉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 (2)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为 58,735.71万元、94,772.11万元和 105,560.69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 43.88%、51.21%和 46.24%。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 4,460.64万元、5,717.50万元和 6,292.44万元,坏账准备余额较大。 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坏账计提比例分别增加 1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3个百分点,报告期各期公司净利润降幅及降低后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3)存货积压及呆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6,343.88万元、36,042.37万元和 40,506.7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9.68%、19.47%和 17.7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呆滞存货余额分别为 675.07万元、496.02万元和 656.94万元,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17.33%、21.75%和 29.29%,呆滞存货余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51%、0.27%和 0.26%。为快速响应客户的订单需求,公司采取“以销定产+合理库存”的生产模式,根据客户订单、需求预测以及市场情况等进行生产及备库。若当年采购或生产的存货因客户订单取消或备货库存不能及时实现销售,将导致存货积压或呆滞,进而占用公司资金或产生存货跌价损失,对公司的业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同步分解器价格和毛利率大幅下降的风险 经过前期的研发及推广,发行人同步分解器产品逐步获得客户认可。报告期各期,同步分解器收入分别为 4,596.28万元、18,308.03万元和 15,060.68万元,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 29.60元/件、20.32元/件及 14.49元/件,毛利率分别为 61.14%、56.92%及 40.78%。同步分解器产品场红利,毛利率相对较高。 2024年,随着同步分解器产品向客户的批量交付,客户就该产品与发行人进行议价,同步分解器平均销售单价持续下降。随着国内竞争对手的发展,行业内技术创新减缓、市场竞争加剧以及市场价格的透明化,该产品的阶段性市场红利逐步消退,2025年下半年,发行人向比亚迪销售的各型号同步分解器降价,同步分解器平均单位售价大幅下降。公司同步分解器生产工艺已日趋成熟,难以通过降本增效等手段同比例降低生产成本,进而导致同步分解器毛利率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造成不利的影响。 (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导致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 公司客户的信用周期通常为 45天-120天,公司主要原材料铜材供应商付款周期通常为预付或票到 1个月内付款,受上下游付款周期差异的影响,在报告期内经营规模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等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额大于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额。同时,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发行人新能源汽车客户主要以 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或 6个月迪链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方式回款,而电力电工客户主要以银行转账方式回款,新能源汽车收入占比提升,导致实际收到现金的时间延长。此外,新能源汽车客户寄售模式居多,随着新能源汽车领域收入增长,发行人寄售仓余额增加。 受上述因素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6,315.73万元、10,294.87万元和 20,594.4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8,616.71万元、27,102.66万元和 30,117.62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新能源汽车收入占比提升,公司可能面临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若公司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资金,将会导致公司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管理及法律风险 (1)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相关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 85.51%,本次发行后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 64.13%,仍保持较高比例,可能会导致关联交易决策风险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①关联交易决策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包括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同大永利采购外协加工服务;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北元电器出租厂房以及承租关联方北元电力的厂房。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会影响公司业务经营并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②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当公司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股东投票权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任免、投资方向、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等重要决策实施不当控制,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内部管理与业务规模扩大不匹配以及分、子公司数量较多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和资产规模持续增长。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拥有 4家全资子公司及 1家控股子公司,4家分公司。其中 2家全资子公司位于江苏无锡,1家全资子公司及 1家分公司位于湖南株洲,1家全资子公司位于塞尔维亚,1家控股子公司位于墨西哥,1家分公司位于四川绵阳,1家分公司位于广东深圳,1家分公司位于天津市。主要分、子公司与母公司地理位置距离较远,且拥有差异化的业务定位,增加了公司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及风险控制的难度。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且随着业务的发展,子公司数量将可能继续增加,使得公司在流程管理、采购销售、人力资源、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 若公司的管理人员数量及管理能力无法匹配经营规模及子公司数量的增长,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及子公司在业务水平提升、及时应对市场和政策变化、充分满足经营管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发展前景或信息披露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领域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在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领域的开拓,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于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76,415.03万元、117,733.98万元和 166,037.7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80%、54.73%和 59.11%,呈增长趋势。中短期内,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领域仍将是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之一。 新能源汽车以及风光储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整车厂/主机厂持续新增产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并通过技术创新+价格竞争获取市场份额,叠加新能源汽车国家购置补贴退出、风电光伏全面进入市场化交易,新能源汽车以及风光储市场竞争逐步加剧。若公司已有新能源汽车、风光储领域客户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公司又不能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机会,将会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降。 同时,根据乘联会、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等相关数据,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乘用车终端价格、风电中标均价、储能系统中标均价整体呈下降趋势。下游终端厂商因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导致其对生产成本的控制不断加强,并将降本增效压力传导至上游电连接厂商。电连接产品市场总体呈现大市场、小企业、分散化竞争的特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为维持订单份额,发行人对部分产品进行降价调整,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挤压。根据公司 2025年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及收入占比,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下降 1%、2.5%、5%,对 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如下:
2、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5,627.79万元、38,901.18万元和 55,739.7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6.70%、18.08%和 19.84%,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及占比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公司外销主要以欧洲、亚洲和北美洲市场为主,涉及众多的国家和地区。随着国际贸易环境逐渐复杂化,若未来国际政治环境出现变化,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发行人境外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的产品出口或公司下游行业的产品出口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业务拓展。 报告期各期,公司出口美国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3,717.79万元、3,252.75万元和 4,348.4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42%、1.51%和 1.55%。2025年,美国提高中国对美产品的关税,受美国关税政策的影响,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产业转移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逆全球化”潮流抬头、中国人力成本优势逐渐减弱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制造业出现回流美国或向东南亚地区转移的趋势。报告期内,电力电工领域系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电力电工领域主要客户为西门子、施耐德、ABB、日立能源、GE等大型跨国企业;此外,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积极拓展的客户亦包括戴姆勒、斯特兰蒂斯、宝马等大型跨国车企。 未来,若上述跨国企业出于人力成本或其他因素考虑,调整其全球产业链布局,向东南亚、美国等其他地区转移,而公司未能及时响应客户产能调整的步伐和节奏,则会面临较大的业务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1)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和对下游市场趋势判断形成的,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及下游市场趋势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实施的风险。 (2)产能提升导致的销售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完成后,将扩大公司整体经营规模,产能将有较大的提升。若市场需求、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发生变化,或公司无法保持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公司将面临产能消化不足风险,导致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或达到预定目标。 (3)新增折旧、摊销对经营业绩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规模较大;长期资产规模的增加导致折旧摊销增长。随着公司主要在建工程及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完工,折旧摊销金额预计将进一步扩大,新增折旧摊销模拟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若市场环境或公司运营出现不利变化,导致募投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以抵减因长期资产大幅增加而新增的折旧摊销金额,公司将面临因折旧摊销大量增加而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2、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出现较大增长。由于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达到预期水平,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存在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公司部分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对赌协议的风险 根据黄浩云与越秀智源、智源柒号以及云峰一号签署的《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股东越秀智源、智源柒号以及云峰一号享有的股东特殊权利自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之日起予以终止且自始无效,但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主动或被动终止,则《补充协议》恢复效力。 该等约定中公司未作为对赌协议的当事人,回购条款的约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事项,且不与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但若公司上市申请发生撤回、被驳回、不予注册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公司下游行业电力电工、新能源汽车、风光储和轨道交通的市场需求呈现稳定增长态势,具体情况如下: 1、电力电工行业 电力电工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和全社会用电量密切相关。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电力供给与需求保持稳定增长。根据中国电力统计年鉴,全社会用电量由 2012年的 4.96万亿千瓦时增至 2025年的 10.37万亿千瓦时,年复合增长率为 5.84%;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全国总发电量由 2012年的 4.99万亿千瓦时增至 2025年的 10.58万亿千瓦时,年复合增长率为 5.95%。 未来,宏观经济稳健增长将带动电力需求持续提升。根据中电联《2025-2026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预计 2026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为 10.9-1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6%;发电方面,预计至 2026年底,我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 43亿千瓦左右,同比增长 10%左右。用电量和发电装机容量的共同提升,将对电力电工基础设施提出更多需求,从而带动电气基础零部件——电连接产品的需求。 2、新能源汽车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