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60023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股份结果

时间:2026年04月23日 01:44:47 中财网
原标题: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6-02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
增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披
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8),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集团”)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总金
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计划”)。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蛟龙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7,700,5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的0.22%,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01.0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蛟龙集团通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蛟龙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7,700,5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01.0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名称蛟龙集团
增持主体身份控股股东或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__________
增持前持股数量1,043,118,613股
增持前持股比例 (占发布增持计划时 的总股本)30.26%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蛟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 原因
第一组蛟龙集团1,043,118,61330.26%/
 喻会蛟100,673,9292.92%实际控制人之一
 张小娟74,027,0542.15%实际控制人之一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迎水金牛1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9,797,0000.57%与蛟龙集团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迎水金牛2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9,797,0000.57%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迎水高升2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093,6000.23% 
 合计1,265,507,19636.72% 
注:上述表格中的数据如有尾差,系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增持主体名称蛟龙集团
增持计划首次披露日2025年4月23日
增持计划拟实施期间2025年4月23日~2026年4月22日
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增持计划拟增持数量/
增持计划拟增持比例/
增持股份实施期间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27日
增持股份结果 对应方式及数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 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7,700,500股
累计增持股份金额10,001.0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累计增持股份比例 (占当前总股本)0.22%
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 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1,273,207,696股
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 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37.20%
注:因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本次增持前持股比例以增持计划披露时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增持计划完成后持股比例以当前总股本为基数计算。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是 ?否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蛟龙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7,700,5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01.0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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