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30128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8月 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和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进行调整,在原实施主体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另一全资子公司东台润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原实施地点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玉山镇青淞路29号的基础上,增加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东渣路东侧、东区四路北侧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增加东台润田为主体的募集资金专户,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利用现有厂房和新建厂房。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增加投资额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中部分内容变更为“半导体金属散热片材料项目”和“汽车高频信号线缆及连接器项目”使用。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八次例会,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和“汽车高频信号线缆及连接器项目”中部分内容变更为“光通信设备项目”和“半导体封装高端引线框架项目”使用。 (二)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3月31日。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半导体金属散热片材料项目”和“汽车高频信号线缆及连接器项目”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11月30日。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中的“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公司已针对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人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持续督导阶段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