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光大嘉宝(600622):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2026-013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仲裁庭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控安石”)为被告二;案件二:光控安石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暂合计为105,445,617.32元;案件二: 暂合计为140,140,000元。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约为28,325万元(含 本次诉讼和仲裁),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3%。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次公告日,本次 诉讼和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将根据后续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北京国澄创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澄创伟”)以债权人 代位权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一为上海安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依”),被告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光控安石,第三人为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商管”)。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1)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025年7月10日,国澄创伟与北京盈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盈同科技”)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盈同科技将(2020)京01民初104号、(2020)京01民初105号、(2020)京01民初106号 三案生效判决项下及执行程序项下对光耀商管、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厦有限公司、李贵杰享有的全部债权及所有附随权利、权益转让给国澄创伟。国澄创伟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与盈同科技共同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光耀商管等前述债权转让事项。基于以上,国澄创伟对光耀商管等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上述三案在执行过程中,盈同科技分别从三案申请执行人受让相 应生效裁判文书项下全部债权及附随权利。截至本案起诉之日,上述三案总计仍有105,445,617.32元未清偿(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罚息暂计至2025年10月28日)。 (2)第三人对二被告享有到期债权 2019年5月26日,上海安依、光控安石与光耀商管等签订《中 关村广场购物中心项目权益转让暨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原告认为光耀商管对二被告享有目标权益对价债权等债权。后续,标的资产转让完毕,二被告实际接管并控制标的资产及其对应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管理权等,原告认为二被告理应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 (3)第三人怠于向二被告主张权利 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光耀商管仍未通过诉讼方式向二被告主张其 享有的债权。原告认为第三人长期怠于向二被告行使其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已经影响了原告对第三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在原告对第三人债权范围内,共同代第三 人向原告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第三人尚未履行的债务,前述欠款本金40,529,348.84元、暂计至2025年10月28日的逾期利息 52,950,025.11元、暂计至2025年10月28日的迟延履行罚息 11,966,243.37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为计算案件受理费之目的,以上金额暂合计为105,445,617.32元。 (二)案件二 光控安石因物流资产包补偿事宜纠纷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第一被申请人为上海安岩普石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岩”),第二被申请人为普洛斯(珠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光控安石及其关联方曾于2019年向普洛斯及其关联方转让多个 物流不动产项目。在转让过程中,光控安石与普洛斯及其他主体签署了《股权收购价款支付调整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调整协议》”)。《调整协议》将部分原定的出售对价列为考核价款,并约定如全部收购项目2021、2024年度的运营净收入未达到总考核标准的, 该部分考核价款不再予以支付。 同时,光控安石又与上海安岩、普洛斯签署了《关于物流合作项 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根据《调整协议》光控安石及其关联方应取得的考核价款被调整为0元的,上海安岩应向光控安石及其关联方支 付补偿款120,000,000元,普洛斯对上海安岩的补偿款支付义务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 截至目前,该补偿款的支付条件已经触发,但上海安岩未按约定 支付补偿款,普洛斯亦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光控安石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120,000,000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补偿款的违 约金,违约金以1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5日起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6年2月6日 为19,740,000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第1项、第2项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因提起本案仲裁 而支出的律师费用400,000元; (5)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以上5项仲裁请求金额暂计至2026年2月6日合计为140,140,000 元。 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 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约为28,325万元(含本次诉讼和仲裁),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3%,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 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涉案金额约为15,078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 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涉案金额约为13,247万元。除本次诉讼和仲裁外,其他前期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本次公告日,本次诉讼和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将根据后续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和仲裁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组织法务人员做好应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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