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瀚新材(60328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4号),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瀚新材”或“公司”或“上市公司”)获准公开发行 66,666,667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5.59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2,372,666,678.5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13,399,578.5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9,267,1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月 19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 1月 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检查相关文件,并配合完成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现场检查事项。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及保荐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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