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研铂业(60045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13:32:11 中财网
原标题:贵研铂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本上市保荐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均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目录
声明..............................................................................................................................1
目录..............................................................................................................................2
.................................................................................3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8
三、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11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关系...................................................................12第二节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14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14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14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15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15...............................................................15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履行的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条件...............................................................................16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20五、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20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21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NO-PLATINUMMETALSCO.,LT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600459
股票简称贵研铂业
法定代表人杨小江
注册资本75,980.7126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9月25日
上市日期2003年5月16日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988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988号
董事会秘书冯丰
互联网网址http://www.sino-platinum.com.cn
电话0871-68328190
传真0871-6832666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所属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经营范围贵金属(含金)信息功能材料、环保材料、高纯材料、电气功能材 料及相关合金、化合物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含贵金属(含 金)物料综合回收利用。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及技术服务,分析仪 器,金属材料实验机及实验用品,贵金属冶金技术设备,有色金属 及制品;仓储及租赁服务。经营本单位研制开发的技术和技术产品 的出口业务以及本单位自用的技术、设备和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进行国内、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合作。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贵金属及贵金属材料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是国内在贵金属材料领域拥有系列核心技术和完整创新体系、集产学研为一体的上市公司。公司承载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在贵金属领域近百年的深厚积淀,已建立了较完整的贵金属产业链体系,大力发展贵金属新材料制造、贵金属资源循环利用以及贵金属供给服务三大业务板块,能够在贵金属全产业链上为客户提供从原料供给到新材料制造和资源回收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具体而言,以贵金属新材料制造为起点,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贵金属新材料产品,并通过与下游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依托公司的商业网络和贵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基地,回收下游客户的贵金属二次资源。贵金属资源循环利用和贵金属供给服务业务可为贵金属新材料制造提供原材料;同时,贵金属供给服务业务能及时反馈贵金属资源的市场信息,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公司建立了较完整的贵金属产业链体系,大力发展贵金属新材料制造、贵金属资源循环利用及贵金属供给服务三大业务板块,业务领域涵盖了贵金属合金材料、化学品、电子浆料、汽车催化剂、工业催化剂、金银及铂族金属二次资源循环利用、贵金属供给服务和分析检测,生产各类产品涵盖390多个品种、4,000余种规格,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汽车工业、电子电气、新能源、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环境保护等行业。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
、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流动资产1,761,280.761,252,435.04987,743.421,124,032.53
非流动资产218,233.81201,996.97189,712.35183,773.85
资产总额1,979,514.571,454,432.021,177,455.771,307,806.38
流动负债1,019,972.98474,299.13251,042.77423,106.51
非流动负债187,761.98243,575.44248,997.98265,142.65
负债总额1,207,734.95717,874.57500,040.75688,249.1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741,713.51707,677.39650,758.73593,831.95
股东权益合计771,779.61736,557.44677,415.02619,557.22
注: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为尚未经审计数据。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 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2,955,425.004,750,361.364,508,557.684,075,865.43
营业利润40,593.9273,632.6160,819.2752,869.96
利润总额40,490.4871,460.3460,743.7352,671.16
净利润34,756.6761,362.9549,482.7844,021.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32,478.3057,948.7446,830.8940,701.84
注:2025年1-6月的财务数据为尚未经审计数据。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109,539.6081,014.4874,306.3763,300.3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37,174.06-34,984.74-17,915.39-17,184.6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95,554.107,464.53-206,114.2253,458.8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3,349.2954,238.15-148,363.36101,160.04
注:2025年1-6月的财务数据为尚未经审计数据。

2、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表

财务指标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流动比率(倍)1.732.643.932.66
速动比率(倍)0.891.591.931.60
资产负债率(合并)61.01%49.36%42.47%52.6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1.09%38.06%36.66%49.7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净资产(元/股)9.769.308.557.80
财务指标2025年1-6 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10.8719.5724.2721.08
存货周转率(次/年)4.9010.6510.5610.4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元)44,532.9580,722.5569,254.5368,940.4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32,478.3057,948.7446,830.8940,701.8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万元)29,146.2253,266.1929,636.5826,699.65
财务指标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元/股)1.441.060.980.83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310.71-1.951.33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 重0.50%0.71%0.75%0.74%
注: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的财务数据为尚未经审计数据。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本机构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第六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1、产品下游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汽车工业、电子电气、新能源、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环境保护等行业。部分下游行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近几年,受国际贸易争端加剧、国际经济及政治形势日趋复杂等因素影响,全球经济增长总体呈现放缓态势,若国际贸易争端或贸易保护主义趋势不断升级,将导致宏观经济增长速度进一步放缓甚至停滞,进而影响公司部分产品的下游需求,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全球贵金属龙头企业陆续在华设立工厂,抢占国内市场,导致行业竞争有所加剧。和同行业跨国龙头企业相比,公司在品牌、技术、资金实力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在市场竞争加剧环境下,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公司存在下游市场被其他企业抢占的风险。

3、贵金属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为金、银、铂、钯、铑等贵金属,贵金属价格与全球经济周期、下游产品的需求周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受全球和下游行业经济周期的影响,贵金属的价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贵金属价格的波动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如果贵金属价格持续高企,这将会提高公司的采购成本,并带来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的风险;如果价格在短时间内大幅下滑,则会导致公司存在风险敞口的少部分存货出现跌价的风险。

4、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滞后风险
贵金属行业是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产业,产品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复杂,产品和技术更新迭代快,需要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的与贵金属应用领域相关的行业政策,对公司的产品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若不能及时适应市场的技术需求变化,完成现有产品的技术升级以及推出新产品,将会面临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滞后的风险。

5、套期保值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基于经营需要开展贵金属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小贵金属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影响。但套期保值业务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风险:(1)市场风险,如因市场因素导致期货和现货的价格涨跌不同步,导致套保效果欠佳,或由于极端行情导致市场缺乏流动性,将使套保开、平仓操作无法实现;(2)现金流风险,当期货市场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时,公司需要及时补充保证金,公司若因现金流不足而导致期货头寸强制平仓,会造成相应的损失。

6、存货金额较大风险
39.05 42.31 43.3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亿元、 亿元、 亿
元和73.91亿元,占同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86%、35.93%、29.77%和37.34%,金额及占比较高。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公司存货规模可能持续上升。

未来若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行业竞争加剧,或公司存货管理不当,可能导致存货出现滞销以及减值的风险,将对公司现金流转与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期间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动、行业竞争情况、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市场增量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募集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实施过程中发生延迟实施等不确定性事项,也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带来较大影响。

8、募集资金投资无法实现预计效益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涉及项目效益测算。未来整体市场环境、供求关系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产品技术路线发生重大更替,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无法满足下游客户需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都可能对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产能消化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9、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数量将相应增加,项目建成后,公司折旧摊销也相应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在总股本和净资产均上升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可能有所下降。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未能在短期内完全显现,或公司利润增长幅度低于净资产和股本的增长幅度,公司即期回报可能面临一定的摊薄风险。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T日)。

(三)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3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发行对象具体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 (股)获配金额 (元)限售期 (月)
1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6,705,998949,999,999.326
2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14,749,262299,999,989.086
3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 有限公司2,015,73341,000,009.226
合计63,470,9931,290,999,997.62-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系
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4月9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16.06元/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0.34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26.65%。

(五)发行数量
根据《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9,1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9,1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0,386,052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29,1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16.06元/股(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和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的孰低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63,470,993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80,386,052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六)募集资金情况
1,290,999,997.62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
行费用人民币14,344,782.2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6,655,215.36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上限129,100.00万元。

(七)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6
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三、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王雅慧,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担任凯华材料北交所IPO项目保荐代表人、胜软科技北交所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先后主持或参与了达瑞生物、聚赛龙、讯美科技、智科股份、达森灯光、芯德科技等多家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和股票发行等财务顾问项目,担任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粤开证券项目主办人,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自执业以来,执业记录良好,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别舒啸,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202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参与新亚电缆IPO项目、美迪西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视源股份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珠海鸿瑞IPO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自执业以来,执业记录良好,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协办人
房琪琪,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202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参与英格尔、邦科电子等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新迎顺、国能新材、超音速等新三板股票发行财务顾问项目,以及奥飞数据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自执业以来,执业记录良好,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其他项目组成员为:伍明朗、胡定东、陈琛桦、陈东鸿、袁子健、但超。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广发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113,2330.0149%
2广发证券信用融券专户3,4000.0004%
合计116,6330.0153%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广发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总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的1%。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第二节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履行的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5年9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预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预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预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预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预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预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预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6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5 10 16 2025
年 月 日,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预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预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预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预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预案》《关于控股股东、董高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预案》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预案》等相关议案。

(三)本次发行取得审批情况
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取得了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复》,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2026年1月19日,上交所出具《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0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1.00元/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
1、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历次专项报告和相关文件;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查询相关部门网站,认为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公司已按承诺用途使用前次募集资金,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根据《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3)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六)项的规定;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科技创新平台、产业转型升级和补充流动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63,470,993股,未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项的规定;(2)最近十八个月内,公司不存在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
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第(二)项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第(三)项的规定;
(4)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中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第(四)项的规定。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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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年 月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16.06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0.34 / 126.65%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股票完成登记至相关方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相关股份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行人资源的制度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协助发行 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 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 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利益的内控制度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 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 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为发行 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 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 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 露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 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 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 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的其他主要约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 持续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可能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发行人或相关 当事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报告;可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以及协议约定等方式,及时通报 信息;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 议;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 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并督促其 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无。
五、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保荐代表人:王雅慧、别舒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邮编:510627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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