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中建环能(300425):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15:12:03 中财网
原标题:中建环能: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以及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前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制定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据此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3、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5、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一)公司应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审议制定或者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审议制定或者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者修改提供便利。

五、保障措施
公司为保证能够严格执行上述分红条款,将要求全资子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分红条款,同时还将提议召开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事项,以确保子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时,进行足额的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子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六、附则
(一)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金额。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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