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600874):创业环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 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及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和《天津 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附属子 公司。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附属子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连交易是 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本公司及附属子公司与关连人士 进行的交易及与第三方进行使关连人士获益的交易。除本制 度另有特别说明外,凡提及关联交易之处,均应理解为同时 涵盖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规则 下的关连交易。如同一事项同时构成关联交易与关连交易, 应同时遵守两地的监管要求。本制度中涉及的具体标准、计 算方式、披露及审批程序,应当分别按照公司股份上市地的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 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自然人或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 (一)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 员或主要股东; (二)过去12个月曾任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董事的人士; (三)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监事; (四)任何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及/或第(三) 项的联系人(具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五)关连附属公司(具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赋予的 涵义);或 (六)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第七条根据上交所相关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交 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根据香港 联交所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 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定义见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第14A章),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 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 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言,指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 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 抵押);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言, 指签订或终止租赁或运营租赁或分租);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就香港联交所上市 规则而言,指购入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言, 指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 言,指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 言,指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 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九)涉及公司与关联人的选择权(定义见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第14.72条)授出、接受、转让、终止、行使及 不行使,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二十)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言,上市公司或其附 属公司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分 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 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 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 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二十二)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或其上市规 则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 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向上交所报备关联人信息,逐 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四章管理政策 第九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 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2)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3)公司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客观标准 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以及是否在本公司 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出具意见; (4)公司关联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必须签署书面 协议,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1)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等的交易价格; (2)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 价政策,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关联交易定 价应当公允,应当参照交易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执行;无法 按照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 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存在下 列情形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该董事为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人; (7)由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上交所、联交所)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 响的股东; (八)由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交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九)在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而言,该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须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本公司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1)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通过借款、代偿债务、虚假转让资产、非正常交 易等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 (3)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的真实 去向; (4)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避监 管。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需符合两地 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分为单项关联交易和持续关联交易 (或“日常关联交易”); 持续关联交易是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 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持续关联交易 协议的期限必须固定,并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审核 及披露按照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产、盈利、收益、代价、 股本五个指标(以下统称“百分比率”)来厘定,上述 五个百分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1)资产比率: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的 资产总值; (2)盈利比率: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 公司的盈利; (3)收益比率: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 司的收益; (4)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 总额为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 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与公司总股本的乘积; (5)股本比率: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本面值,除以 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的面值。 第十八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交易金额 与公司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值来衡量关联交易的重要性。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金额在港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且任何一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高于0.1%(含0.1%), 同时每项百分比率均低于5%; (2)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 上; (3)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九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重大关联交易,需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每项百分比率中,任何一项比率高于5%(含5%); (2)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5%)以 上。 第二十条如属持续关联交易,若协议期限超过一年, 计算上述百分比率时,应以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关联交易总额 (年度上限)作为计算百分比率(比例)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交易。 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上述交易包括与不同关连人士进 行的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一特定 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证券或权益,或共同导致上市公司大量参 与一项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一 部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二条按照相关规则不予进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 易,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其审核及批准程序遵 照公司其他制度执行,不在本制度中涉及。 第二十三条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持续关联交易超过年度上限, 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或者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关联交易的批准流程,按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规定的审议、批 准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的披 露内容包括: (1)交易日期; (2)交易各方的主要业务以及彼此之间关联关系的描 述; (3)交易及其目的、原因之简述,以及对本公司的影 响,包括本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 (4)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5)交易的总代价,所涉及的资产之价值及交易协议 条款; (6)关联人于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 (7)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8)如属适用,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于交易前两个财政 年度的应占纯利(包括除税前后的纯利); (9)如属适用,以下担保或保证的详情:于交易中必 须提供的任何担保及/或其他保证,以及与交易有关连的任何 担保及/或其他保证; (10)独立董事对于该项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11)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如属重大关联交易,则在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前,按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公告和通函的方式向 公司股东公开披露如下内容: (1)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披露的全部 内容; (2)独立财务顾问对该项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3)如属出售或收购资产的交易,还应披露由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及独立意见; (5)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意见; (6)香港联交所及/或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披 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的测试百分比率, 如该项关联交易适用的任何一项测试百分比率等于或高于 25%,还应在给股东的通函中增加披露如下内容: (1)债项声明; (2)财务及营运前景; (3)足够的营运资金(须把有关交易的影响考虑在内); (4)董事或专家于集团资产的权益; (5)香港联交所及/或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披 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应披露溢价原因,还应提供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关于 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于每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关 联交易的发生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 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 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 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管理制度》中可以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若香港联交 所有更严格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关联交易可行 性审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的管理部门,负责关联交易 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关联交易的认定、决策、披露、监控 和总体筹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规 则的规定,在相关部门和所属公司的协同下,汇总并动态维 护关联人的基础清单;组织履行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的审批程序;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各条线主管部门提出关联交易申请 时,应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关联交易可行性审核需 要的各项信息,其职责和程序按照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中合同审批流程,《信息披露制度》中信息收集、提供、审 核、披露流程、职责及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律合规中心(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 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对公 司关联交易按照内控测试流程进行内控监督,对重大关联交 易进行专项审计。法律合规中心(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每年度将关联交易的审计情况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董 事会汇报。 第三十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发生任何差错,按本制度及 公司其他制度、程序、规则梳理查找差错原因,完善管控措 施,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适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 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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