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301357):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科技”)5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长江保荐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8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凯栋 马晓玉 马章贺 丰 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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