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301357):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长江保荐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核查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4、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长江保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凯栋 马晓玉 马章贺 丰 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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