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301357):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18:00:55 中财网
原标题:北方长龙: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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