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30127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情况,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5、督导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 6、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7、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10、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11、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除在本报告之“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中披露的《决定书》和《监管函》中的违规事项外,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针对《决定书》和《监管函》指出的不规范情形,公司已进行了有效整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玥 马婧瑶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周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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