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缆检测(30128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关工作,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开展全面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组织编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审核意见予以回复,并与监管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同时,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上市所需文件,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健全并有效执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相关制度,推动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等;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防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发行人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涵盖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管控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机制;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严格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与合规性的相关制度,并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有效落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阅; 5、持续跟踪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密切关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投项目实施等承诺事项进展;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出具监管关注函等情形;7、持续跟踪公共传媒涉及发行人的相关报道,及时对市场传闻开展核查核实工作; 8、按照监管要求,对发行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保荐协议》等文件规定或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5年4月3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更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由于原保荐代表人陈圳寅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对国缆检测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委派保荐代表人曹千阳接替陈圳寅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025年10月17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更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由于原保荐代表人曹千阳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对国缆检测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委派保荐代表人陈杭接替曹千阳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已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承诺所提供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及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核查验证工作,为保荐人顺利推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支持与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营,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对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主动沟通,按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同时,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开展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各项工作,为保荐机构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保障与便利,整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文件并提供专业意见与建议,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17,618.68万元,剩余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7,000.24万元。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27,000.24万元。国泰海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赵鑫 陈杭 法定代表人签字: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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