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日丰股份(002953):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慎重、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二)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三)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四)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非关联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之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管理部。对外担保事项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等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查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详尽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应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不符合本管理制度规定的; (三)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 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 净资产为负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执行按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六条公司在提供担保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核查,审慎评估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情况、行业前景、信用情况、偿债能力等。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并由财务管理部向总经理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章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程序为: (一)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管理部。 (二)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账,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 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采取提议终止担保协议等有效措施。 (四) 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五)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如需履行担保责任必须由董事会批准,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等有效措施追偿。 第四章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如下: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对外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内幕知情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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