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H股发行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对现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
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由爱尔眼科
医院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45928604G。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由爱尔眼科医院
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湖南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30000745928604G。 |
| 第三条 | 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3,350万股,于2009年10月
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50万股,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年【】月【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首
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
称“H股”),并超额配售了【】股H股
前述H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上市。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25,396,670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 第八条 |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
署变更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的产生、变更方式
相同。 |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新
的法定代表人确定之前由总经理代行法定
代表人职责。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变更
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申请书。法定代
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的产生、
变更方式相同。 |
| 第十条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七
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发行的在深交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股”;公司
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
为“H股”。 |
| 第十八
条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
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
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
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第二十
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9,325,396,670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325,396,670股,无其他类别股。 |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数为【】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
股普通股【】万股,H股普通股【】万股 |
| 第二十
一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
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本条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第二十
二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
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第二十
五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
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遵守
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合
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
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就A股股份而言,公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就H股股份而言,法律、
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股
票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二十
七条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H股的转
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
董事会接受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
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
格);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
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
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
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
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
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
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 第二十
九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
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相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
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
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
一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
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
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任何登记在股东
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
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
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
票。A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
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H股股东遗
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H股股东
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
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
二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会召开
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第三十
四条 | 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要求查
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 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若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
定。 |
| 第四十
五条 |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薪酬作
出决议;(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批准以
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
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
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薪酬作出决议;(九)审
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
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进
行上述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已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发生的交易仅
达到上述第(3)项或第(5)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
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免于提
交股东会审议。(十一)审议批准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
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四)审
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
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3、证券交易所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交易。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事项外,公司在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
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
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第(5)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免于提交股东会审
议。(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十四)审议批准以下财务
资助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
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
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财
务资助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
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十五)审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章程明确的
股东会、董事会审批财务资助权限
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
责任和经济责任。(十五)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
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 第四十
六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
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违反本
章程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
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会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
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 第四十
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
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不含库存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
九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
地或股东会通知的地点。股东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股
东会通知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
一条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第五十
二条 |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五十
三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
含库存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
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不含库存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含库存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
七条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
八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
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
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
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公司
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
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
九条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应在临时股
东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应在临时股东会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
条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
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表
决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
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要求。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
一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
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二)持有公司股票
的情况;(三)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
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二)持有公司股票
的情况;(三)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四)是否与持有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四)是
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五)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
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六)是
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的其他事项。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关联关系;(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六)是否曾被中
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除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
二条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
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
前提下,从其规定。 |
| 第六十
四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在股东会上发言并行使表决
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发言和表决。代理人无需
是公司的股东。 |
| 第六十
五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
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股东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
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的除外。如该法
人股东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
亲自出席。 |
| 第六十
七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
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
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
会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理人;但是,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
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
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
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
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
证据证实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如同该
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且享有等同
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权
以及表决权)。 |
| 第七十
条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
络、视频、电话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
方式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
| 第七十
六条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
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
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
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第八十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
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
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
一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七)回购股份用于减
少注册资本;(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十)公司股
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一)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前款第四
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二)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分
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五)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八)重大资产重组;(九)股权激
励计划;(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一)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八十
三条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可向有权部门备案后,可按照正常程
序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
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股东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
动回避,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非
关联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审议事项
是否与股东具有关联关系,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界
定。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连)交易事项时,
关联(连)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
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可向有权部门备
案后,可按照正常程序表决,并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
(连)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连)交易事项时,
关联(连)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如关联(连
股东未主动回避,非关联(连)股东有权
要求其回避。审议事项是否与股东具有关
联关系,按《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界定。关联(连)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
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做出相应的决
议。在对有关关联(连)交易事项投票表
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连)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东会对关联(连)交易事项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连)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但如该关联(连)交易事项为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连)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关联(连)股东违反本条规定
参与对有关关联(连)交易事项的投票表
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连)交
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
| 第八十
五条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人不得提名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
有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股东会就
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在实行累积
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一)
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
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
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二)如两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
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
的,股东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
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
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
止;(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
的董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
应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
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
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人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规定人数的2/3的,则应在该次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股东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
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在实行累积
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一)董
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
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
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以上;(二)如两名或二名
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
时当选的,股东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
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三
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2以上的董事候选人少于应
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
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
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
数的2/3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
| 第八十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九条 | |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要求,股东会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九十
七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法律法规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
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
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
整。 |
| 第九十
八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
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
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
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
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
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
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 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九条 |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
营管理职务的董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
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董事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
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七)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秘密;(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九)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六)不得接受他人与
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秘密;(八)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九)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第一百
零一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
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
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七)
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
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
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八)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
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
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
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
悉为由推卸责任;(九)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
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
责任;(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
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
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八)认
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
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
由推卸责任;(九)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
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
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十)认
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
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对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十)认真阅读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
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对主
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
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
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
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
的资料或者信息;(十一)积极推动
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
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
任;(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
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
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十
一)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
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
任;(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
零七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
一十二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一)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由
公司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
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
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
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事项;(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必须由股
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四)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除应当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关联交易
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董
事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
意见。(五)决定除应当由股东会决
策之外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
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
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六)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
一定的权限,并在《总经理工作细则》
中进行规定。 |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1至5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二)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外,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
项;(三)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决策
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四)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以下除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审议之外的
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应发表专门意见。(五)除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决定除应
当由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
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六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
权限,并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
定。 |
| 第一百
一十五
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 第一百
一十七
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微信、传真
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三天。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董事长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微信等)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是,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
二十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若有董事或其任何紧
密联系人于任何合约、安排或任何其他建
议中占有重大利益,有关董事皆不得就通
过该合约、安排或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行使
表决权,亦不得计入该次会议上出席的法
定人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法律法规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
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额外规定或限
制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
二十一
条 |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用电子
通信等方式,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用电子通信等
方式,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召开会议
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
| 第一百
二十五
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独立董事(亦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
二十六
条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
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
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
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在评估一
名董事是否可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公
司将考虑《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13
(1)至(8)条所列因素。倘董事存在该
等情况,则董事的独立性有可能受到质疑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向公司确认以下各
项,而公司必须在其委任该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公告中确认该董事已确认以下各项:
(1)其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13
(1)至(8)条所述的各项因素有关的独
立性;(2)其过去或当时于公司或其附属
公司业务中的财务或其他权益,或与公司
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的任何关连(如有);(3
独立非执行董事于获委任之时并无其他可
能会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日后若情况有
任何变动以致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每名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
快通知公司及香港联交所。公司每年均须
在年报中确认其是否仍然认为有关独立非
执行董事确属独立人士。 |
| 第一百
二十七
条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
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
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
二十八
条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
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
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根据相关
监管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审核
关连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五)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
| 第一百
三十条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
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
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
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
三十一
条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
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董事长应至少每年与独立非执行董事
举行一次没有其他董事出席的会议。 |
| 第一百
三十三
条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全部由独立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全部由独立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中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
长的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
三十四
条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
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
四十九
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
五十四
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
东委托一名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
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
就H股分配的股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
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
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 第一百
六十五
条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
七十四
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
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
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形式。就公司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
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
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
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 |
| 第一百
八十三
条 |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 公司在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体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
| 第一百 | 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八十四
条 |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
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
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
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
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
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本
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
| 第二百
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
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二百
零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
会决定修改章程。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
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
改章程。 |
| 第二百
一十条 |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关联关
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关联(连
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包括根据企业会计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准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认
定的关联(连)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本章程中“关联(连)交易”的
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
连交易”;“关联(连)方”包含《香港
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四
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
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
义一致。(五)库存股份,是指公司根据
《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本章程规定收购并尚未转让或注销的
公司股份,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
言,包括公司购回并持有或存放于中央结
算系统以在香港联交所出售的股份。除非
《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公司不
得就库存股份于公司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
接投票,且在任何特定时间确定已发行股
份总数时亦不得计入其中。 |
| 第二百
一十五
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 |
| 第二百
一十六
条 | 新增 |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
一十七
条 |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
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因增减条款导致原《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所发生的变化,将按照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加以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