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科技(300022):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6年04月27日 16:17:39 中财网
原标题:吉峰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6-045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南神宇”)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山南神宇系王新明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与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为一致行动人。

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山南神宇计划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827,21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山南神宇。

2、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总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王红艳19,391,7063.92%
王新明19,036,5893.85%
山南神宇912,9200.18%
合计39,341,2157.9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财务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权益分派取得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4、减持数量及占比例: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827,21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6年5月22日—2026年8月21日)。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的,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山南神宇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王新明先生及王红艳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的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来的所有承诺如下: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发起人 和股 东:王 新明、 王红艳关于同业 竞争的承 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时保证不存在与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同 或类似的业务;保证在公司成 功上市后避免对股份公司及 其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 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2009年10 月30日长期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 违反承诺的 情形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王新 明、王 红艳股份限售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 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2009年10 月30日2009年10月30日—2012年 10月30日已履行完毕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王新 明、王 红艳股份限售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 个月内,不全部转让其持有的 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2009年10 月30日2009年10月30日—2014年 10月30日已履行完毕
收购报告书 或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西藏山 南神宇 创业投 资管理 合伙企 业(有 限合 伙)股份减持 承诺自2014年12月5日起,未来 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2014年12 月5日2014年12月5日—2015年 12月4日已履行完毕
其他王新 明、王 红艳股份限售 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的 股票,承诺期自2015年7月 10日至2016年1月9日。2015年7 月10日2015年7月10日—2016年1 月9日已履行完毕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王新明其他承诺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 政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公司 经营场所租赁关系无效或出 现任何纠纷,导致子公司需要 另租其他房屋或土地而进行 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 政府部门罚款、或被有关当事 人追索的,承诺人将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子公司所遭受的 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2009年10 月30日2009年10月30日—2021年 3月2日已履行完毕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王新明董监高股 份限售承 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09年10 月30日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已履行完毕
再融资时所 作承诺王新明关于摊薄 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 诺本人承诺:1、不会无偿或以 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 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 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 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 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2020年8 月29日2020年8月29日—2022年7 月8日已履行完毕
再融资时所 作承诺王红艳关于摊薄 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 诺本人承诺:1、不会无偿或以 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 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 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 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 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2024年2 月27日2024年2月27日—2024年5 月6日已履行完毕
其他王新 明、王 红艳股份限售 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 票。2015年7 月10日2015年7月10日—2016年1 月9日已履行完毕
收购报告书 或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王新明业绩承诺确保吉峰科技2020及2021 年度经审计的息税前利润为 正数,若未完成,收购方有权 随时调整吉峰科技的管理层 和管理模式。2020年8 月29日2020-2021年度已履行完毕
收购报告书 或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王新 明、王 红艳、 西藏山 南神宇 创业投 资管理 合伙企 业(有 限合 伙)表决权委 托承诺与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特驱教育”) 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 持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 撤销地委托给特驱教育行使, 并承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 求公司实际控制权。2020年8 月29日委托期限为委托生效之日起 至以下3个时间点中的较早 者:(1)特驱教育全资子公 司四川五月花拓展服务有限 公司认购吉峰科技发行股份 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之 日;(2)特驱教育根据《股 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经受让王 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所持 有的吉峰科技一定数量的股 份并成为吉峰科技第一大股 东之日;(3)特驱教育以其 他方式(包括二级市场增持、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成为吉 峰科技第一大股东之日。已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王新明先生及王红艳女士、山南神宇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次减持计划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的情形,但存在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计划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存在破发的情形下不得披露减持计划。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山南神宇系王新明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与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前述情形不影响上述股东的股份减持计划。

(三)本次减持计划为股东正常减持行为,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减持进展情况,督促上述减持主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减持计划最终是否按期实施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因此也存在是否如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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