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000935):《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修改对照表(2026年4月)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6:46:00 中财网
原标题:四川双马:《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修改对照表(2026年4月)

《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修改对照表(2026年 4月)

序号《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现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拟修订)
1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章程》之规定, 制定本管理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和谐双马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 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 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 层必须遵守。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 力,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3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规则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4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2)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第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 条第(4)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 司认定的因其它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上述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4)项的 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 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 事。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上述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 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6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本规则第十五 条规定的标准以上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临时和 定期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 的标准以上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临时和定期信息披露。
7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2)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3)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 适用); (4)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5)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3)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4)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5)有权机构的批文(如适用); (6)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7)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8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十 条第(13)至第(17)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条第 (13)至第(17)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 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 以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 行审议程序。 (4)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及披露义务。(1)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 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 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 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 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4)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9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 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 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 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10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 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的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 规则第八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 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或者报酬; (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 八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可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执行。可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执行。
11第二十五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 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更新关联 方名单,确保相关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 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 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 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第二十五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相关关联方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 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 务。
12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及时通过董事会 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3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1)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2)交易价格未确定; (3)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4)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5)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6)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1)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2)交易价格与定价机制均未确定; (3)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4)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5)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 规提供担保; (6)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 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14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问题。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 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 题。
15第三十一条本关联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归本 公司董事会,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本制 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注1:“股东大会”统一变更为“股东会”。 注2:“本规则”统一变更为“本制度”。 注3:增加或删减条款后,顺次变更后续或所引用的条款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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