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四川双马(00093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2026年4月)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6:46:01 中财网
原标题:四川双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2026年4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2026年 4月)

序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现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拟修订)
1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 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公司信用管理和担保管 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证监会、银保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公 司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四川和谐双 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及直接、间接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 (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间接控股 或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 批准,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3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批准和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 法律文件。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本制度规 定的程序进行批准和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 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4第三条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 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 的担保及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5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 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 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第十九条需要提交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担保”是指担保人以第三人的身份,按照 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包括最高额抵押)、质押(动产和权利)。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合 同,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 担保。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应当在控 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十八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 定。 “担保”是指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 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 质押。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与缔约对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6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删除)
7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 则: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除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 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 行性;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 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 拒绝; (4)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 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除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 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3)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 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4)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 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8第七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都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第六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都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担 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 司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 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 源的说明; (6)如需反担保,应提供反担保方案。 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 的资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 一期的财务报表;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 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 明; (6)如需反担保,应提供反担保方案。 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 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 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 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10第十六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 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 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策的依据。第十五条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 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11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 估时,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 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2)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 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 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3)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 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4)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 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5)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 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 批环节应当回避; (6)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时,应 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 策等相关要求; (2)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 行业前景等; (3)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和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资产 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4)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 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5)与被担保人存在经济利益或关联关系的有关人 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6)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第十八条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 担保政策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 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 经营风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 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 解决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形。第十七条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 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 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 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 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 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 能提供担保的情形。
13第二十条除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外 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九条除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 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14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连续12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形式,由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不得少于 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做出决 议。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超过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二分之一)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16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 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由股东会对该等对 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17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 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 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控股子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18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 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事项,重新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9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披露,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 执行。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大) 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必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控股子 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担保,比照上述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 定。
20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 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 本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以及抵押、质押的 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 案完整无缺。第四十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 门。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董事 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 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21第四十四条承办部门须督促被担保人在到 期日前履行其主合同债务。 (1)承办部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 工作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 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并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 还款义务;第四十三条承办部门须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前 履行其主合同债务。 (1)承办部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个工作 日,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 能归还的,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2)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
 (2)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 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申请部门应当 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 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 施,且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 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 总经理决定是否终止互保协议;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 况,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应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 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 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 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 和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在知悉后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 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总经理决定是否终止 互保协议;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 法务部、财务部应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财务总监及董事 会秘书报告情况。
22第四十六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 申请部门及法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第四十五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承办部 门及法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 情况依据规则及时披露。
23第四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24第四十八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 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 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 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 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 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5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 度。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注1:“股东大会”统一变更为“股东会”。 注2:增加或删减条款后,顺次变更后续或所引用的条款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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