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现行)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拟修订) |
| 1 |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
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公司信用管理和担保管
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证监会、银保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公
司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四川和谐双
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 2 |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及直接、间接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
(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间接控股
或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
批准,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 3 |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批准和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
法律文件。 |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本制度规
定的程序进行批准和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
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
| 4 | 第三条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
本制度。 |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
的担保及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
| 5 |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
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
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第十九条需要提交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担保”是指担保人以第三人的身份,按照
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包括最高额抵押)、质押(动产和权利)。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合
同,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
担保。 |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应当在控
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十八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
定。
“担保”是指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
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
质押。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与缔约对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
| 6 |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删除) |
| 7 |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
则: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除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
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
行性;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
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
拒绝;
(4)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
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 |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除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
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3)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
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4)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
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
| 8 | 第七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都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 第六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都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担
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
司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9 |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
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
源的说明;
(6)如需反担保,应提供反担保方案。
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
的资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
一期的财务报表; |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
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
明;
(6)如需反担保,应提供反担保方案。
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
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
财务报表; |
| |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
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10 | 第十六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
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
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策的依据。 | 第十五条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
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
| 11 |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
估时,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
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2)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
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
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3)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
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4)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
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5)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
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
批环节应当回避;
(6)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时,应
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
策等相关要求;
(2)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
行业前景等;
(3)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和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资产
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4)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
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5)与被担保人存在经济利益或关联关系的有关人
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6)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12 | 第十八条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
担保政策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
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
经营风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
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
解决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形。 | 第十七条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
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
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
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
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
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
能提供担保的情形。 |
| 13 | 第二十条除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外
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十九条除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
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 14 |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连续12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形式,由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5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不得少于
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做出决
议。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超过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二分之一)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
| 16 |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
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由股东会对该等对
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
| 17 |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
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
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控股子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
| 18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
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事项,重新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19 |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披露,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
执行。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大)
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必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控股子
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担保,比照上述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
定。 |
| 20 |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
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
本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以及抵押、质押的
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
案完整无缺。 | 第四十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
门。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董事
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
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
| 21 | 第四十四条承办部门须督促被担保人在到
期日前履行其主合同债务。
(1)承办部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
工作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
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并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
还款义务; | 第四十三条承办部门须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前
履行其主合同债务。
(1)承办部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个工作
日,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
能归还的,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2)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 |
| | (2)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
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申请部门应当
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
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
施,且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
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
总经理决定是否终止互保协议;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
况,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应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 | 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
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
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
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
和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在知悉后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
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总经理决定是否终止
互保协议;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
法务部、财务部应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财务总监及董事
会秘书报告情况。 |
| 22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
申请部门及法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承办部
门及法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
情况依据规则及时披露。 |
| 23 | 第四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六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24 | 第四十八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
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
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
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七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
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
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 25 |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
度。 |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
| 注1:“股东大会”统一变更为“股东会”。
注2:增加或删减条款后,顺次变更后续或所引用的条款序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