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大明电子(60337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大明电子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情况,确保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大明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电子(重庆)”)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资产抵押贷款、项目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理、保函、票据池业务等。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同时为更好地支持子公司经营发展,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拟为子公司大明电子(重庆)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融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在担保额度内具体担保金额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具体额度使用将视公司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其中单笔担保额不超过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本次公司及大明电子(重庆)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大明电子(重庆)提供担保的有效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上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该授权额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议案的担保总额尚未到达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上述担保额度是基于对子公司大明电子(重庆)目前业务情况初步预计的合并额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董事会授予的总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在2026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可以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包含新设子公司)。上述调剂仅在被担保对象在同一资产负债率类别下的担保总额范围内互相调剂。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述综合授信担保额度为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预计提供的最高担保限额,其中计划新增担保额度仅为预计额度。截至目前,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订,具体内容以后续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基于子公司大明电子(重庆)的经营发展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运作效率及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事项涉及的担保对象资信状况良好,无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公司能有效控制和掌握被担保人日常经营及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大明电子(重庆)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大明电子(重庆)提供担保的事项,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可持续发展,公司与大明电子(重庆)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授信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和审议程序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重庆大明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800.00万元(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和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91%;公司及重庆大明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377.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17%。以上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及重庆大明对大明电子(重庆)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该议案涉及的担保总额尚未到达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吴博 王佳颖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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