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文化(30123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文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荣信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荣信文化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时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更换保荐代表人 2025年3月21日,荣信文化原保荐代表人王海阔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上述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中原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王丹彤女士接替王海阔先生担任荣信文化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5年5月8日,荣信文化原保荐代表人刘哲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上述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中原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吴秉旭先生接替刘哲先生担任荣信文化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荣信文化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督导期内,荣信文化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三会决议等相关公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发行人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秉旭 王丹彤 法定代表人: 张秋云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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