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易(002713):东易日盛: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6年4月)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03:04:43 中财网
原标题:*ST东易:东易日盛: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6年4月)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三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六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七条下列关联交易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四)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五)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属于股东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该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会议上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修改后续编号】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外,还需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条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或终止,并在公告中详细说明该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未及时审议的原因、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三十二条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意向书或合同;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四)董事会决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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