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裕太微(688515):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和《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制定了《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相对于股票权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的股票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2)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④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8、其他事项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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