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纳川(300198):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50653209.6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4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公司”或“公司”)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川管业”)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2026)鄂0503民初1103号)、传票等法律文书。 法院已经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诉公司与纳川管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诉讼机构: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机构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被告一: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长江三峡绿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五)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101YC24048)项下借款本金11000000元,截止2026年2月25日的利息125445.83元、罚息(逾期利息)493877.09元、复利5608.21元,合计11624931.13元,并自2026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及欠付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101YC24071)项下借款本金37000000元,截止2026年2月25日的利息1190475元、罚息(逾期利 息)811687.5元、复利26116.05元,合计39028278.55元,并自2026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85%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及欠付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质的应收账款(详见明细清单)享有质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变更登记,登记证明编号:26333239004262216812),有权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101YC24048)项下债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质的应收账款(详见明细清单)享有质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变更登记,登记证明编号:35009419004509146199),有权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101YC24071)项下债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依法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六)原告方主张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4年7月31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一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101YC24048),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1100万元的借款额度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授信期限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9日,贷款利率以《额度使用申请书》确认为准,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为担保该主债权实现,2023年10月23日原告曾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应B103YC23015),约定被告一以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为其与原告在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6250万元;2023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B103YC23015),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与原告在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6000万元。后被告一申请提款,原告依约发放1100万元借款,到期日至2025年4月19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3.45%,还款方式为分次付息一次还本。 2024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101YC24071),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3700万元的借款额度用于企业经营周转,授信期限自2024年10月12日至2025年10月12日,贷款利率以《额度使用申请书》确认为准,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为担保该主债权实现,2024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质A101YC24071).约定被告一以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为其与原告在2024年10月12日至2025年10月12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7000万元;2024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保A101YC24071),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与原告在2024年10月12日至2025年10月12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6000万元。后被告一申请提款,原告依约发放3700万元借款,到期日至2025年10月14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3.9%,还款方式为分次付息一次还本。 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结清各项费用。因此,原告特具文起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6)鄂0503民初1103号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