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激智科技(300566):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为自身及对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42.1亿元人民币。授信及担保授权有效期为自该议案经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全资子公司浙江紫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紫光”)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科技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浙江紫光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科技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全资子公司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激智”)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安徽激智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安徽激智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山新区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安徽激智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山新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控股子公司浙江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芯智”)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浙江芯智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企业基本信息
(1)2025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一)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科技支行 2、债务人:浙江紫光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贰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二)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壹亿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 1、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山新区支行 2、债务人: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贰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浙江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7、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及下属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8,2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22.21%。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4,856万元,下属公司对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3,356万元,下属公司之间的互相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各相关方签署的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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