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宿迁联盛(603065):宿迁联盛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对投资者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累积可分配利润为正;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5)项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不影响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其他事项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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